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3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潘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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