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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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油聖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紹銘 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潘佳鈴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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