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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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潔間111年重訴字第1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8,628,695元計算【計算式:814,341元+2,766,750元+2,269,781+651,558元+831,600元+2,965元+338,000+95萬3,700元=8,628,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表編號分類地號或門牌號碼或項目(戶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70000分之3542814,341元計算式:59,168×272×3542/700002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2分之12,766,750元計算式:46,500×119×1/23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84分之662,269,781元計算式:46,500×284×66/3844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000分之44651,558元計算式:55,482×2669×44/100005建物桃園市○○區○○路00號7樓之1(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分之1831,600元(課稅現值)6建物桃園市○○區○○街00號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000分之2372,965元(課稅現值125,100元)計算式:125,100×2237/100007建物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分之1338,000元(課稅現值)8股票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戶名: 江文佑 )33張95萬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