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原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告田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俊銘 人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何嘉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污染物予以清除,並回復原狀,而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3,764,273元(即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764,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1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731,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