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逸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112年度選偵字第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陳逸理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之1條第2項、第1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認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之1條第2項、第1項之罪,而於民國113年3月31日以112年度選偵字第5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4月16日確定,嗣於114年4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而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貨幣,乃係包含被告所有於該案下注之賭資及獲得之利潤,業據被告警詢時供述明確(見選偵卷第6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加密貨幣扣押移轉紀錄表可佐,足認該等虛擬貨幣係屬被告所有用以實施該案犯行之物及該案之犯罪所得,是聲請人依法就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貨幣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扣案物品

虛擬貨幣USDCoin(USDC)107.624724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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