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珮茹
吳宛珍 高瑞瑩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需以原告是否需給付訴外人 詹正煥 職業災害補償費等為準據,而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有前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認為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