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唐聿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