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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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吳進興 被告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圓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莊惠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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