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鍾富 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林緞妹 、 曾繁來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聲請狀內容及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其中債權證明文件,即匯款申請書一紙,內容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收款人之姓名及匯款金額,又相對人曾林緞妹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死亡,其所有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屏東縣○○鄉○○段○○○○○○○○○○○○○○○號)三筆,業經屏東縣政府因為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清晰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及陳報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相對人或債務人,聲請人於106年5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並於106年6月5日陳報相對人曾林緞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本院102年3月22日屏院崑家協字第102司繼285號函,陳明其繼承人除 李佾鍹 外,均拋棄繼承。惟經核李佾鍹非合法之繼承人,故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就相對人曾林緞妹部分,應選任遺產管理人始可為之;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亦未提出清晰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