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羅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 羅千美 分別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140000新臺幣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9%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及於民國99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84%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1869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9,790元│103年2月11日起至│百分之9.9│103年3月12日起至│每月加付1000元之違約金││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48,904元│102年12月31日起至│百分之9.84│103年2月1日起至│每月加付1000元之違約金││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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