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44號聲請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康軒文事業股份有限華南銀行新店分行│94年12月31日│597,901元│PC0000000││││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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