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雲龍木偶劇團法定代理人 黃塏均 被告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
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