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119號債權人 周義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添才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或借貸關係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更正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被繼承人歐添才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表明明確債務人姓名、住址。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