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告 黃品盛 被告 陳雲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4992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000元/㎡×面積48㎡)+建物現值46,200元=2,254,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