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至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至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至奕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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