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號

上訴人 林文華

林于仙

林炫

林琦

林均澤

方玉玲

方靜

林予婷

黃詩怡

池正聰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上訴人 池雲欽

雲寶

池秀燕

上14人共同指定送達處所:苗栗縣○○鎮○○00號

池瑞乾

被上訴人 林富雄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江錫麒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陳宏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7年5月14日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所示。並按附表三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三、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黃詩怡(下與其餘兩造,均稱姓名)於原審以其餘兩造為被告,就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與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地號數),訴請裁判分割;林富雄於原審審理時,以其餘兩造為反訴被告,就兩造共有0000、0000地號土地,提起反訴,訴請與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本件既為分割共有物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是原審判決後,原審之反訴被告雖僅黃詩怡、林文華、林于仙、林炫、林琦、林均澤、方玉玲、方靜、林予婷、方世樑(下稱方世樑等10人)提起上訴,惟其等提起上訴乃有利於同造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上訴效力自及於未上訴之其餘原審同造共同訴訟人池雲欽、 池雲寶 、池秀燕(下稱池雲寶等3人)、池正聰、池瑞乾,爰併列為上訴人。

二、池雲寶等3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兩造之主張及答辯:

 ㈠黃詩怡本訴主張:兩造為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與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地號數)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0000地號土地未約定不分割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依法令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就林富雄之反訴辯以: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並先位主張:系爭土地全部分歸方世樑等10人取得,按應有部分各1/10之比例維持共有(下稱甲方案),並依應有部分面積差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9,220元補償其他共有人;備位主張:依附圖即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下稱頭份地政)複丈日期民國107年5月14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及附表二所示方法(下稱乙方案)分割,並依應有部分面積差額每平方公尺9萬8,000元即附表三補償其他共有人(本院卷二第214、228、229頁)。

 ㈡林富雄反訴主張及本訴答辯:兩造同為與0000地號土地相鄰之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亦如附表一所示。0000、0000地號土地均未約定不分割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依法令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合併分割。又系爭土地上有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號之未保存登記房屋(下與同路000、000號之未保存登記房屋,分稱門牌號碼),應保留該房屋並將坐落基地及東南側畸零地分歸伊取得,主張依乙方案分割,且同意依應有部分面積差額每平方公尺9萬8,000元計算補償金額。

 ㈢池瑞乾答辯:甲、乙方案均同意,且同意依應有部分面積差額每平方公尺9萬8,000元計算補償金額。

 ㈣林文華、林于仙、林炫、林琦、林均澤、方玉玲、方靜、林予婷、方世樑、池正聰答辯:同黃詩怡主張之分割方案。

 ㈤池雲寶等3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所提出書狀陳稱:如可實拿各450萬元,同意接受金錢補償。

二、原判決依附圖所示方法合併分割,將編號A、E部分分歸林富雄取得;編號B部分分歸池瑞乾;編號C、D部分分歸池正聰、池雲寶等3人、方世樑等10人取得,並按池正聰、池雲寶等3人應有部分各1/5,方世樑等10人應有部分各1/50之比例維持共有,且依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互為補償。方世樑等10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系爭土地依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所示先位、備位主張分割。其餘共有人上訴及答辯聲明各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㈡、㈢、㈤、㈥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更一卷第164至166頁):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且兩造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

 ㈡000號房屋為磚造、2層樓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000號房屋後方另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相同(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號),坐落在系爭土地上。所有權人原為池秀燕、池正聰、池雲欽、池雲寶,及訴外人 池正賢 ,權利範圍各1/5。

 ㈢000號房屋為磚造、2層樓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為池瑞乾,目前出租他人使用,權利範圍全部。

 ㈣00號房屋為磚造、2層樓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為林富雄,且由其自用,權利範圍全部。

 ㈤00號(即附圖A部分)、000號(即附圖B部分)、000號(即附圖C部分)房屋興建已數十年,3戶房屋正門均鄰路,毗鄰相連,並有共同壁,使用系爭土地面積如附圖所示。

 ㈥系爭土地曾由林富雄於95年5月9日共同登記最高限額120萬元抵押設定(設定抵押所有權之權利範圍8733/38100),抵押權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嗣於108年12月18日塗銷抵押權完畢。

 ㈦系爭土地地界相連,為都市計畫區內土地,共有人均相同,且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符合民法第824條第5項合併分割要件。

 ㈧方世樑等10人於106年10月27日共同以139萬8889元拍賣取得池正賢之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及信東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5),且就系爭土地登記權利範圍每人均各為20633/0000000。

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土地均為兩造共有,共有人相同,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使用分區同為竹南頭份都市計畫案之住宅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原審卷一第259至289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原審卷二第205頁)為證,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兩造亦未能達成分割協議,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黃詩怡提起本訴及林富雄提起反訴,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規定,請求判決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經查: 

 ⒈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依序為196.44、000、87.84平方公尺,合計385.28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原審卷一第259至287頁)可參。又系爭土地相鄰,形狀如附圖所示,呈西南側較窄、東北側較寬之近似梯形,除東南側地界稍有彎曲外,其餘三側之地界均為平直,東北側臨信東路(寬12公尺之柏油路)、東南側臨信東路巷弄(寬不足2公尺)、西北及西南側均未面臨道路;系爭土地上,有林富雄所有如附圖編號A部分之00號房屋,池瑞乾所有如附圖編號B部分之000號房屋,池正聰、池雲寶等3人、方世樑等10人共有如附圖編號C部分之000號房屋,該等房屋均為二層磚造未保存登記建物;此經原審會同兩造及頭份地政人員現場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原審卷一第381至393頁)、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可參,並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原審卷一第215至233、293、295頁)為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⒉關於分割方法,方世樑等10人先位主張採甲方案、備位主張採乙方案,林富雄主張採乙方案,池瑞乾主張甲、乙方案均同意,池正聰及池雲寶等3人均同意僅受金錢補償。茲就上開2案之情狀,分述如下:

 ⑴甲方案係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方世樑等10人取得,並維持共有,其餘共有人均受金錢補償;乙方案則係將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E部分,即林富雄所有00號房屋坐落基地及其東南側面積僅0.28平方公尺之畸零地分歸林富雄取得,如附圖編號B、C、D部分,則分歸方世樑等10人取得,並維持共有,其餘共有人均受金錢補償。2案之差異在於林富雄是否受原物分配,及其所有00號房屋能否保留。

 ⑵林富雄所有00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原審卷一第295頁)所載,雖已興建46年以上,外觀較為老舊,然其結構為2層磚造,外觀完整,現仍由林富雄使用,有建物照片(原審卷一第389、391頁)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00號房屋現仍可以使用,具相當經濟價值。而林富雄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8733/38100,依系爭土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面積為88.31平方公尺(385.2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8733/38100【林富雄應有部分】≒88.31平方公尺),超過附圖編號A、E部分合計面積79.62平方公尺(78.07+1.27+0.28=79.62),足見林富雄依乙方案受原物分配取得附圖編號A、E部分,並無困難,且林富雄主張依乙方案受原物分配,不願依甲方案僅受金錢補償(本院卷二第228頁)。又丈量附圖編號A、B、C部分面臨信東路之寬度,依序為1.5公分、1公分、0.5公分,以比例尺1/500換算,即約各為7.5公尺、5公尺、2.5公尺,方世樑等10人依乙方案分配取得附圖編號B、C、D部分合計面積為305.66平方公尺,其中編號B、C部分面臨信東路之寬度合計為7.5公尺,仍具適當之臨路面寬,對其等土地之利用尚無不利。

 ⑶除方世樑等10人及林富雄外,其餘共有人均同意僅受金錢補償(本院更一卷170、210、251、252頁,本院卷一第272、291至299頁,本院卷二第228頁)。 

 ⒊綜上,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形狀、性質、使用現狀、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地上建物保留必要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採乙方案分割,應為適當,並符合公平。  

 ㈢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各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查系爭土地採乙方案分割結果,除方世樑等10人外之其餘共有人,或未受原物分配(池瑞乾、池正聰、池雲寶等3人),或分配取得面積不足其應有部分(林富雄),依照前揭說明,應由方世樑等10人以金錢補償之。關於未受分配或未足額分配部分之金錢補償計算標準,方世樑等10人主張依應有部分面積差額每平方公尺9萬8,000元計算補償金額,且經到庭之林富雄、池瑞乾、池正聰同意(本院卷二第228頁)。參諸原審囑託廣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方法分割各土地之價值為鑑定,該所鑑定結果編號A、B、C、D、E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價值依序為9萬9,220元、9萬9,220元、8萬5,329元、8萬5,329元、9萬9,220元,有該所108年5月29日檢送之鑑定報告書(外放)可參,與方世樑等10人前揭主張補償金額計算標準相當。況依此標準計算,池雲寶等3人各可獲得408萬9,540元之補償,高於前揭鑑定報告書認定其等應有部分之價值382萬9,887元,對其等亦無不利。因此,本院依照前揭計算標準,認系爭土地採乙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間應互為找補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

 ㈣林富雄原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固有土地登記謄本(原審卷一第259至287頁)可佐,然合作金庫已於108年12月18日塗銷該抵押權,有合作金庫108年12月30日函(本院上字卷一第245頁)可參,尚無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之情事,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黃詩怡(本訴)及林富雄(反訴)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應屬有據,且系爭土地應採乙方案分割,並依附表三互為補償。原審所採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二所示方法分割,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就分割方法之爭執或意見,乃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敗之問題。本件雖依方世樑等10人、池瑞乾、林富雄主張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然如由其他共有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部分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附表一: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林富雄

8733/38100

2

池瑞乾

8734/38100

3

池正聰

20633/190500

4

池雲欽

20633/190500

5

池雲寶

20633/190500

6

池秀燕

20633/190500

7

方靜

20633/0000000

8

林炫

20633/0000000

9

林琦

20633/0000000

10

林于仙

20633/0000000

11

林予婷

20633/0000000

12

方世樑

20633/0000000

13

林文華

20633/0000000

14

黃詩怡

20633/0000000

15

方玉玲

20633/0000000

16

林均澤

20633/0000000

附表二:乙方案(頭份地政複丈日期107年5月14日)

原物分配:

附圖編號

坐落土地

面積(㎡)

受分配人

受分配人取得之權利範圍

備註

A

0000地號土地

1.27

79.34

林富雄

1分之1

單獨所有

0000地號土地

78.07

B

0000地號土地

3.07

99.27

林文華

10分之1

分別共有

林于仙

10分之1

林炫

10分之1

0000地號土地

91.80

林琦

10分之1

林均澤

10分之1

方玉玲

10分之1

方靜

10分之1

0000地號土地

4.40

林予婷

10分之1

黃詩怡

10分之1

方世樑

10分之1

C

0000地號土地

45.29

52.55

林文華

10分之1

分別共有

林于仙

10分之1

林炫

10分之1

林琦

10分之1

林均澤

10分之1

0000地號土地

7.26

方玉玲

10分之1

方靜

10分之1

林予婷

10分之1

黃詩怡

10分之1

方世樑

10分之1

D

0000地號土地

148.08

153.84

林文華

10分之1

分別共有

林于仙

10分之1

林炫

10分之1

0000地號土地

0.66

林琦

10分之1

林均澤

10分之1

方玉玲

10分之1

0000地號土地

5.10

方靜

10分之1

林予婷

10分之1

黃詩怡

10分之1

方世樑

10分之1

E

0000地號土地

0.28

林富雄

1分之1

單獨所有

金錢補償:受補償人池雲欽、池雲寶、池秀燕、池正聰、池瑞乾

附表三:採乙方案分割之各共有人差額補償金額(新臺幣)

【總表】  

乙方案總表

應受補償人及金額

合計

林富雄

池瑞乾

池雲欽

池雲寶

池秀燕

池正聰

應付補償人及金額

林文華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林于仙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林炫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林琦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林均澤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方玉玲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方靜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林予婷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黃詩怡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方世樑

85,260元

865,63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8,954元

409,052元

2,586,808元

合計

852,600元

8,656,340元

4,089,540元

4,089,540元

4,089,540元

4,090,520元

25,868,080元

【0000地號】

乙方案0000地號土地

應受補償人及金額

合計

林富雄

池瑞乾

池雲欽

池雲寶

池秀燕

池正聰

應付補償人及金額

林文華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林于仙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林炫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林琦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林均澤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方玉玲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方靜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林予婷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黃詩怡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方世樑

441,294元

441,294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208,446元

1,716,372元

計算式

98,000元×45.03㎡

98,000元×45.03㎡

98,000元×21.27㎡

98,000元×21.27㎡

98,000元×21.27㎡

98,000元×21.27㎡

合計

4,412,940元

4,412,940元

2,084,460元

2,084,460元

2,084,460元

2,084,460元

17,163,720元

【0000地號】

乙方案0000地號土地

應受補償人及金額

合計

林富雄

池瑞乾

池雲欽

池雲寶

池秀燕

池正聰

應付補償人及金額

林文華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林于仙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林炫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林琦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林均澤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方玉玲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方靜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林予婷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黃詩怡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方世樑

214,522元

226,968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212元

107,310元

870,436元

計算式

98,000元×(23.16-1.27)㎡

98,000元×23.16㎡

98,000元×10.94㎡

98,000元×10.94㎡

98,000元×10.94㎡

98,000元×10.95㎡

合計

2,145,220元

2,269,680元

1,072,120元

1,072,120元

1,072,120元

1,073,100元

8,704,360元

【0000地號】

乙方案0000地號土地

應受補償人及金額

合計

池瑞乾

池雲欽

池雲寶

池秀燕

池正聰

應付補償人及金額

林富雄

1,973,720元

932,960元

932,960元

932,960元

932,960元

5,705,560元

計算式

98,000元×20.14㎡

98,000元×9.52㎡

98,000元×9.52㎡

98,000元×9.52㎡

98,000元×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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