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46號債權人 張國興 債務人 曾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274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9年10月26日│200,000元│100年10月7日│FA0000000│├───┼─────────┼───────────┼───────────┼───────────┤│002│100年9月21日│250,000元│100年9月21日│FA0000000│├───┼─────────┼───────────┼───────────┼───────────┤│003│100年10月4日│550,000元│100年10月4日│FA0000000│├───┼─────────┼───────────┼───────────┼───────────┤│004│100年10月21日│500,000元│100年10月21日│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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