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0號債權人 蔡素月 債務人 黃秀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8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PA000000
0、發票日89年9月15日、面額42,053元、付款人為泛亞商業銀行莒光分行之支票乙紙,經於89年9月15日提示,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有該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憑,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