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丙○○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六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台南縣永康市○○里○○○街○○巷○○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