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雅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雅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附表:受刑人陳雅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1年度毒│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案號│偵字第768號│字第110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2│102年度上訴字第311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9日│103年8月1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2│103年度台上字第4477││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6月29日│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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