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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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朱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7月30日登載於司法院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各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卷宗暨卷內所附本院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110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又綾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金額發票日 劉書羽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BAD0000000新臺幣326,800元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