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俞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