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附民原告AD000-A110106(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D000-A110106A(年籍資料詳卷)
AD000-A110106之父(年籍資料詳卷)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民國111年度侵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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