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被 告 宙○○○住嘉義
天○
E○○
地○○
宇○
H○○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凌氤 中
複代理人 丁維儀
被 告 丁○即林丁○
戊○○
己○○
癸○○即 王萬成
甲○○
乙○○
辰○○
午○○
巳○○
兼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丑○○
被 告 申○○○即被
未○○ 即被
子○○ 即被
壬○○ 即被
寅○○
酉○○
卯○○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錦華
被 告 丙○○
D○○
戌○○
亥○○
G○○
K○○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石獅
被 告 F○○○住台南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I○○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嚴連豪
被 告 J○○
玄○○
B○○
C○○
A○○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