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行志律師
蕭銘毅律師 盧國勳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00八、二0
二六六、二0六七一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参月貳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因傷害致死案件,經甲○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甲○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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