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峰碩聯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谼嶔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83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鉦生股份有限公司 蔣國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110年4月10日65,451元Z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