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蔡孟潔

被告 吳承恩

被告 張晉瑋

被告 許惟閎 (原名: 許元泰

被告 陳鴻國

被告 陳冠君

被告 申傳崴

被告 王勝輝

被告 張哲語

被告 陳信語 (原名: 陳佑霖

被告 洪建鋐

被告 林承毅 (原名 林維信

被告 林奕君

被告 黃靖凱

被告 朱愷佑

被告 陳偉哲

被告 邱唯哲

被告 黃至毅

被告 陳瑋廷

被告 朱珀寬

被告 高褕傑

被告 莊正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66、1683至1699、1701至171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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