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翟子晴 即 美嵐子 美甲坊
葉海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9,714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翟子晴即美嵐子美甲坊前邀同相對人葉海益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翟子晴即美嵐子美甲坊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67%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47%,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翟子晴即美嵐子美甲坊竟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429,7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翟子晴即美嵐子美甲坊、相對人葉海益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委任狀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0年3月24日、新臺幣5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