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 翁耀庭 相對人 吳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9年8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100年8月2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業經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9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簽發到期日為同年8月23日之本票乙紙以為前揭債務之擔保。詎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本金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乙紙(以上均為影本)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6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塗厝厝│塗厝厝│149-5│建│00│01│08.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95│彰化縣和美鎮北│彰化縣和美鎮塗│鋼筋混凝土造3│1層:57.74;2層:57.29││全部│││││溪路98號│厝厝段塗厝厝小│層樓房│;3層:41.61;合計:15││││││││段149-5地號││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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