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錫和 債務人 馬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違約金請求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6,274,047元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365%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28,580,472元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458%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3652,248元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458%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490,298元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628%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53,309,094元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628%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合計18,906,159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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