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冠豪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冠豪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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