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9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531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債務人丙0000000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伍仟參佰伍
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⑴貳佰參拾貳萬肆仟零肆拾肆元⑵參拾伍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⑴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⑵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四點二四⑵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七年四月十日⑵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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