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聲請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吳紹興 於民國86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不定期限,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6,1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3年7月2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吳紹興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縣│鳳山市│埤頂││1313-1│田│││98│1/2│││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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