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志賢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