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煒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煒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煒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顏煒僥因附表所列4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於100年3月17日、100年6月30日判決,受刑人均因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分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二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仍為本院)等情,有判決書5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參。
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受刑人顏煒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10.28│100.05.07│100.06.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1號│毒偵字第1465、│毒偵字第1465、││││1467號│146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11│100年度訴字第593│100年度訴字第59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3.17│100.09.29│100.09.29│├───┼────┼────────┼────────┼────────┤││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593│100年度訴字第593││││1903號│號│號││││(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決├────┼────────┼────────┼────────┤││判決│100.08.29│100.11.07│100.11.07│││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38號│執字第3311號│執字第3311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3.1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2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6.30│││├───┼────┼────────┼────────┼────────┤││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決├────┼────────┼────────┼────────┤││判決│100.12.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4號│││││(屆滿日:│││││10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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