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張薷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467號編號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0186,476元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2.23%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1.223%計算。自110年11月27日起,以新臺幣2,386元按週年利率1.223%計算。自110年12月27日起,以新臺幣4,796元按週年利率1.223%計算。自111年1月27日起,以新臺幣7,231元按週年利率1.223%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223%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2.446%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