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41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智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張智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