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許寶家
許寶國 許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國琛 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除被告許國琛外,其他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澎湖縣馬公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