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96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蔡容貞
林碧嬌 蔡添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蔡容貞、林碧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第13條、第14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係屬本院管轄範圍,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容貞於民國94年至99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林碧嬌、蔡添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向原告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0筆,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27,690元;又於100年至104年期間邀同被告林碧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7筆,金額共162,18
3元,並約定於該等階段之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教育部公告及規定辦理,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經原告轉列催收者,除原告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自轉列催收日起,利息改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借款利率及遲延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蔡容貞就上開就學貸款僅清償部分本息外,餘均違約未為清償,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原告借貸本金404,953元、146,61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林碧嬌、蔡添景為其連帶保證人,對上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
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暨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物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竺君附表一: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借款日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逾期6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月││││(新臺幣)│(新臺幣)│││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算│算│├──┼─────┼─────┼─────┼──────┼────┼──────┼───────┤│││││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9│1.15%│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月23日止│││1│94.08.09│27,507元│26,291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2│95.02.07│28,467元│27,204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3│95.08.02│27,452元│26,235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4│96.02.05│27,454元│26,237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7月1││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8年9│1.15%│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月23日止│││5│96.08.15│68,706元│64,803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9年2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9年1│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7月1││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6│97.01.21│48,706元│45,974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9年2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9年1│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7月1││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7│97.08.26│48,351元│45,641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9年2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9年1│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7月1││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8│98.01.22│36,351元│34,305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9年2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9年1│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7月1││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8年9│1.15%│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月23日止│││9│98.08.26│66,351元│62,628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9年2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9年1│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7月1││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10│99.09.02│48,345元│45,635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9年2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9年1│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04,953元│└───────────────────────────────────────────────┘附表二: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借款日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逾期6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月││││(新臺幣)│(新臺幣)│││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算│算│├──┼─────┼─────┼─────┼──────┼────┼──────┼───────┤│││││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9│1.15%│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月23日止│││1│100.08.23│38,060元│34,442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2│101.02.17│11,084元│10,031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3│101.08.31│24,812元│22,196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4│102.02.19│27,706元│25,067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9│1.15%│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月23日止│││5│102.09.11│17,722元│16,041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6│103.02.24│21,068元│19,062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自108年3月1││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9│││││││9月23日止││月23日止│││7│104.09.09│21,731元│19,775元├──────┼────┼──────┼───────┤│││││自108年9月24││自108年9月24│自108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9│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0日止││├──┴─────┴─────┴─────┴──────┴────┴──────┴───────┤│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6,6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