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8號債權人 陳俊憲 債權人 吳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 鄭昱廷 是否為陳俊憲、 吳挑之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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