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告 黃明富 被告 廖芝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丁于真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告 黃明富 被告 廖芝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