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吳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鄭萬穀

黃吉增

凱基商業銀行風城分行

80年9月30日

33,000元

03673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