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恩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壹點叁貳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許恩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7月14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501號以因在執行觀察勒戒前施用毒品毋庸再執行為由簽結,並有另案100年度毒偵緝字第43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2.417公克,淨重1.322公克,驗餘淨重
1.3215公克(聲請書誤載驗餘淨重為1.315公克,應予更正)】,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5月11日航藥鑑字第100266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偵查卷第58頁),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疑,自屬違禁物,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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