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張世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伍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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