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740號

原告 劉佩金

被告 林佶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2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