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740號
原告 劉佩金
被告 林佶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2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740號
原告 劉佩金
被告 林佶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2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