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名及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10條第1項│第3、4款│├──────┼─────────┼─────────┤│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及案│新竹地檢署96年度毒│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號│偵字第112號│字第24141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7號│95年度易字第178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14日│96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7號│95年度易字第1789號││決├────┼─────────┼─────────┤││確定日期│96年2月14日│96年4月16日│├─┴────┼─────────┼─────────┤│依中華民國96│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年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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