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爵名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爵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爵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11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7年8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0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3年4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9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59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7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4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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