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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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捌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