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林渂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672元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1,758元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4,176元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