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蔡青伶 相對人 陳平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4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3月1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4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6年12月22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永昌││526│267.65│6分之1│││0││││││││││1│││││││││├─┼───┼────┼───┼───┼────────┼────────┼───────┼─────────────────┤│0│雲林縣│古坑鄉│永昌││529│91.57│全部│││0││││││││││2││││││││││2│││││││││└─┴───┴────┴───┴───┴────────┴────────┴───────┴─────────────────┘┌──────────────────────────────────────────────────────────────┐│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126│雲林縣古坑鄉永│雲林縣古坑鄉文│3層住家用、鋼│一層52.72│166.│陽台│17.27│全部│││0││昌段529地號│昌路128之11號│筋混凝土造│二層52.72│85││││││1│││││三層52.72││││││││││││屋頂突出物││││││││││││8.69││││││└─┴───┴───────┴───────┴───────┴─────┴──┴──┴──────┴──────┴──────┘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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